【裁判宗旨】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主动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一、案情回顾
2025年6月3日上午9时11分许,外卖员崔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莫愁湖公园南门公交站附近时,崔某在超越前方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碰撞。被害人倒地受伤,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于同年11月28日因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不幸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的关键一幕——崔某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案件案号:(2026)苏0105刑初119号
二、法院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崔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判决: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律师说法
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提醒公众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电动自行车也是”车”,肇事同样入刑。很多人存在认知盲区,以为只有驾驶机动车肇事才构成犯罪。事实上,电动自行车属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调整的”车辆”范畴,骑行过程中违反交规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一样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本案崔某只是骑了一辆电动车,却换来了一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第二,超车是事故高发场景,务必谨慎。本案正是因超越前车时碰撞所致。电动车超车时往往伴随变道、加速、贴身掠过等危险动作,一旦判断失误或控制不当,极易造成碰撞。一条生命、一个家庭,就在一瞬之间被改写。
第三,事发后”三步走”决定命运走向。本案中崔某的做法堪称正确应对的范例:拨打120救人、拨打110报警、留在现场等候。这三步使其获得了自首认定,最终量刑控制在了法定刑幅度的较低区间。反之,若肇事后逃离现场,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逃逸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更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将成倍加重。
第四,生命无价,安全无小事。电动自行车轻便快捷,但防护能力几乎为零。一次鲁莽超车,夺走的是一条鲜活生命,换来的是牢狱之灾与终身愧疚。每位骑行者都应时刻牢记:守规骑行,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更是对自己人生的守护。
温馨提示:骑电动车撞人并非小事一桩,肇事致人死亡一样判刑坐牢。万一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救人报警、绝不逃逸,是法律给予的最后一条”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