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日22时许,青海某小区内,贺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赵某车辆发生碰撞。赵某报警后,交警将贺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贺某血液乙醇含量高达295.17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贺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赔偿赵某经济损失25200元并取得谅解。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贺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贺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血样提取存在程序瑕疵、低温保存证据链不完整为由,排除鉴定意见,宣告贺某无罪。然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撤销了二审无罪判决,维持了一审有罪判决——这就是(2024)青刑再4号案波澜起伏的诉讼历程。
本案的裁判宗旨是:在醉驾案件中,血样提取过程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记录的,即使见证人不适格,也属于可被录音录像补正的程序瑕疵,不影响血样提取的合法性;血样保存及送检环节虽无同步录音录像,但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鉴定机构接收时的测温记录及相关照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血样低温保存、检材完整且具有同一性的,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能仅以缺乏存取温度和时间等客观记录为由排除鉴定意见。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道程序,二审无罪判决与再审有罪判决的截然对立,核心争议聚焦于两个程序问题:其一,被害人担任见证人是否导致血样应当排除;其二,血样低温保存的证明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关于第一个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见证人,赵某作为被害人,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见证人栏签字,使得血样提取存在程序瑕疵。但再审法院明确指出,见证人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中立第三方监督侦查活动,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已全程记录血样提取过程,赵某手机也同步拍摄了签字等环节,双重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还原了血样提取、封装、编号核对的全部经过。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在已对侦查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见证人不适格仅属形式瑕疵,被客观真实的录音录像所补正,不构成排除鉴定意见的理由。
关于第二个问题,再审判决给出了更为清晰的认定标准。《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要求血样冷藏温度保持在2℃至8℃之间,送检过程保持低温。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及冰箱照片,证实血样于3℃冷藏保存;甘肃某司法鉴定所接收检材时测温结果为3℃,记录血样”未腐败未凝固”,血样容器编号与执法记录仪中民警念出的编号一致。再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排除血样被污染或腐败的合理怀疑,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对此案分析认为,本案再审判决对醉驾案件的证据审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首先,程序瑕疵不等于证据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只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序违法才导致证据排除。见证人不适格在有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下,属于可补正的程序瑕疵。其次,血样保存的证明不要求绝对的”全流程留痕”。虽然客观记录是最佳实践,但在案证据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公安机关说明、鉴定机构接收记录、温度数据、编号比对——形成印证链条的,同样可以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王伟国律师同时提醒,这一判决并不意味着放松对血样程序的审查。相反,它明确了审查的实质标准:是否有客观证据证明检材的同一性和完整性。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规范操作、全程留痕仍是最佳选择;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应当从”是否实质影响司法公正”的角度而非仅凭程序瑕疵进行辩护。
本案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再审,完整呈现了刑事证据规则在醉驾案件中的适用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八条、第九条,对血样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全流程作出了详尽规定,并明确:存在瑕疵经补正或合理解释的,鉴定意见仍可作为定案依据;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才予以排除。再审判决正是准确把握了这一”可补正性”的精髓。
注:本文仅是个案分析,并不构成类案的法律意见。了解更多法律资讯,可以联系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