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的一天深夜,周某酒后开着小客车,在上海某路段遇到民警设卡检查。他没有停车,而是驶过检查点,后来被警车拦下。民警发现他有酒驾嫌疑,先做呼气测试,结果是188mg/100mL。之后鉴定,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这个数值,已经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决: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的裁判观点不复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血检165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事实清楚。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所以,法院按危险驾驶罪判了拘役,并处罚金。

  判决书引用的法条,也值得看一眼。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我是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看完这个案子,我想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醉驾的标准,很多人其实知道,但总有人觉得“就开一小段”“这么晚了没人查”。周某这个案子,血检165mg/100mL。这个数字不低。而且遇到检查不停车,这个动作很危险。你可以说当时紧张,可以说没看见,但驶过检查点,再被警车拦下,性质就不一样了。法院最后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三千元。这个结果,不算轻。

  再说认罪认罚。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也给了从轻、从宽。但要注意,从宽不是没事。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为已经完成。数值到了,又开了车,就要面对刑事责任。

  还有一点,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结束。周某被取保候审,后来还是开庭、判决。取保只是强制措施,不是无罪,也不是免罚。罚金也要按时交。判决书写得清楚,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缴纳。不交,可能被强制缴纳。

  我个人的看法是,醉驾案子,案情往往不复杂,但代价很实在。工作、生活、家庭,都可能受影响。有些行业对犯罪记录比较敏感。所以,别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被查到,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比冲卡、耍小聪明强。

  本文已做完整脱敏处理,仅是个案分析,文中观点仅系律师个人理解,不代表法院立场,不构成个案及类案法律意见,仅用于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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