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告人驾驶前照灯不合格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中和横穿道路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的后果。案件经过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之后当事人又向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先后提出申诉,均被驳回。当事人仍然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最终申诉没有得到支持。
本案裁判核心观点:现有多项证据可以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上级交管部门复核维持,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责任划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信事故责任认定。结合被告人自首、积极赔偿、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不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
很多普通人遇到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心里会有一个误区。觉得只要自己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到了法院或者向上级法院申诉,就一定能够把责任比例改过来。现实里并不是这样。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证人证言等材料,分析事故成因,划分各方过错责任的文书。它本身不是法院的判决,却是刑事案件当中非常关键的证据。
如果想要否定这份认定书,不能只凭口头不服。法律上要求要有实实在在的相反证据。比如说现场录像、新的鉴定意见,能够直接推翻原来对事故成因、过错大小的判断。仅仅主观认为责任划分不合理,很难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本案当中,当事人申诉的主要理由就是认为事故主要责任划分不妥。但是没有提交足以推翻认定书的证据,而且这份认定书已经经过上级交管部门复核维持。最高法审查之后,就没有采纳这一项申诉理由。
刑事案件申诉也不是随便就能启动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只有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才应当重新审判。简单来讲,要么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错了,要么原来定案的证据本身有重大问题,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达不到这些条件,申诉就会被驳回。
另外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值得留意的点,被告人最终被免予刑事处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本身属于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只要出现死亡结果就必须判处实刑。
法院会综合全部情节考量。像本案存在自首,主动对被害方进行经济赔偿,同时综合整体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可以对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普法意见: 第一,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管是民事理赔还是后续涉及刑事处理,事故认定书是核心证据。拿到认定书如果不服,一定要抓住复核的法定时间,及时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不要等到诉讼、申诉阶段才提出异议,事后推翻的难度会大很多。 第二,很多当事人分不清上诉和刑事申诉。上诉是一审结束之后常规救济途径,有明确期限。而申诉属于生效裁判作出之后的救济手段,申诉不等于必然启动再审。不要抱有只要提交申诉材料,案件就会改判的想法。申诉前尽量收集客观实物证据,不要只靠口头陈述。 第三,交通肇事案件中,赔偿、谅解、自首这些情节,会实实在在影响最终处理结果。但这不代表只要赔偿就一定能无罪或者免罚。所有量刑处理,都建立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之上。 第四,普通人遇到涉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不要自己想当然解读责任。事故里面灯光车况、行人横穿道路、车速等各种细节,都会影响过错划分,有条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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