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雇主责任险中限缩赔偿范围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26)新01民终3164号),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8日,某外卖平台骑手阿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乌鲁木齐市某路段与刘某甲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刘某甲受伤。交警认定阿某负全部责任。刘某甲住院治疗22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某甲将骑手阿某、外卖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保险赔偿范围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外卖公司在保险公司为骑手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单约定赔偿范围仅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并将”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列为除外责任。
外卖公司主张: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赔偿范围限制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应生效。
保险公司辩称:该条款系对保险责任的约定,并非免责条款,无需特别说明。
三、法院判决: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赔偿范围限制条款属于免责条款。 保单中关于保险范围的约定,将本应由侵权人承担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排除在外,实质上是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属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
第二,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保单虽通篇采用加粗加黑形式记载,但全部加粗反而无法起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作用。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以其他方式就赔偿范围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三,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刘某甲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共计130833.89元。
四、律师提醒
1. 雇主责任险中限缩赔偿范围的条款,依法应认定为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必须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通篇加粗加黑不等于有效提示。 司法实践中,若保险条款全文均为加粗格式,无法起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区分效果,可能不被认定为有效提示。
3. 外卖平台应当重视雇主责任险的条款审查。 部分保险产品以”责任约定”之名行”责任免除”之实,投保时应当仔细阅读条款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就赔偿范围作出明确说明。
4.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应获得足额赔偿。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属于法定赔偿项目。
五、结语
本案裁判规则对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公司以”责任约定”方式限缩赔偿范围,却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您遇到交通事故或保险理赔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