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某重工公司将一批集装箱绑扎桥投保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418万余元。运输途中,船舶受风浪影响剧烈横摇,4片绑扎桥倒塌落入海中。被保险人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及打捞费合计近596万元,却遭保险公司以事故原因不在承保范围内为由拒赔。这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苏民终336号案件中终审落槌。

裁判宗旨: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须以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为前提。货物因绑扎系固不当导致落海,不属于”暴风””震动、碰撞、挤压”等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某重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承运船舶”某海恒泰”轮装载5片绑扎桥从南通驶往海门。途中,船舶在吕四进港航道附近受风浪影响剧烈横摇,4片绑扎桥倒塌入海,甲板部分钢板撕裂。海事局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船舶受风浪影响剧烈横摇导致绑扎桥倒塌,属单方事故,船舶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公估报告分析认为:事故原因系绑扎系固不当——绑扎件铁架过少、铁架与甲板接触面过小且未焊接加强钢板、绑扎带及链条在船舶摇晃时可能松动。而气象证明显示,事发当天海上风力约6至7级,未达到暴风等级。

被保险人认为货损属于”暴风””转载时遭受损失”及”震动、碰撞、挤压”等承保风险,诉请保险公司赔偿近596万元。保险公司则以事故系绑扎不当所致、不属于承保范围为由拒赔。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请,某重工公司上诉至江苏高院。

法院裁判

江苏高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关于”暴风”。气象证明及航海日志显示事发时风力约6至7级。根据蒲福风力等级,暴风特指11级风。即便按一般公众认知,6至7级风亦难以理解为”暴风”,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因暴风导致的损失”。

第二,关于”震动、碰撞、挤压”和”转载”。海事调查结论书载明事故直接原因为船舶剧烈横摇导致绑扎桥倒塌入海,不属于上述承保风险情形,亦非发生在”转载时”。

第三,关于事故原因。公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出,分析客观合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法院采信公估报告认定事故系绑扎不当所致。绑扎不当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保险不是”万能兜底”,保险赔偿严格受限于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范围。

第一,投保人应仔细研读保险条款中关于”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的具体约定。本案中被保险人主张的三种承保风险均未被法院认定,根本原因在于事故的真实致因——绑扎系固不当,不在任何一款承保风险条款的覆盖范围内。这提醒企业,投保时不能仅看险种名称,更要逐条审视责任范围与除外条款,必要时与保险人协商附加险种。

第二,货物绑扎系固是海上运输的关键环节。本案中,公估报告揭示绑扎铁架过少、未焊接加强钢板、绑扎带可能松动等问题,最终被法院采信为事故主因。对于重大件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均应严格按照《货物系固手册》等技术规范执行绑扎作业,并留存完整记录,以避免因自身过失导致损失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第三,公估报告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具有重要证明力。本案中,被保险人虽对公估报告提出程序和实体质疑,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据此采信了公估结论。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检验鉴定,形成对己有利的证据链。

第四,《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但其适用前提是被保险人对条款解释提供合理依据。本案中6至7级风与11级暴风差距明显,不利解释原则无适用空间,不可过度依赖该条款。

注:本文仅是个案分析,并不构成类案的法律意见。了解更多法律资讯,可以联系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