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往往认为住院天数就是计算各项赔偿的“硬标准”。然而,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2026)新30民终249号一份终审判决表明,住院天数≠赔偿天数,多项“隐形损失”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被驳回。
一、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意见优于住院天数
伤者主张按115天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护理费和营养费,但法院采信了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的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
裁判要旨: 司法鉴定是对整体伤情恢复周期的系统性专业判断,而住院天数仅为实际诊疗的客观时长。鉴定意见已全面考量损伤部位、损伤程度、生活自理缺失程度等因素,证明力优于单纯叠加住院天数。
二、异地就医陪护住宿费:住院期间原则上不支持
伤者在南京住院92天,主张陪护人员在外住宿费用18,240元,法院仅支持入院、出院期间的760元。
裁判要旨: 外地治疗住宿费赔偿的前提是“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已住院治疗,不存在无法住院的情形。护理费已包含陪护人员的基础性成本,再支持住院期间住宿费属于重复赔偿,加重了赔偿义务人负担。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十级伤残2,000元并非过低
伤者主张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支持2,000元,二审予以维持。
裁判要旨: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认定。十级伤残属最轻等级伤残,2,000元在合理裁量范围内。
四、误工费:举证不能须承担不利后果
伤者主张按近三年平均收入149,481.11元/年计算误工费,因提交的银行流水混有配偶账户及其他非工资收入,无法证明系其本人收入,法院参照建筑行业平均工资65,907元/年认定。
裁判要旨: 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应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据无法排他性指向本人收入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车辆所有人:保险足额赔付时不承担连带责任
伤者要求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保险公司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已足额覆盖全部损失,法院未支持该主张。
律师提示
本案提醒交通事故受害人:住院天数不等于法定的护理期、营养期,司法鉴定意见是关键证据;异地就医住宿费须符合“不能住院”的法定前提;误工费主张须有清晰、排他的收入证明。索赔应立足证据、理性主张,避免因“扩大损失”而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 执业领域包括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纠纷、离婚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5151279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