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是较为常见的争议焦点。近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二审案号为(2026)辽03民终1153号,对鉴定异议的审查标准及护理费计算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值得广泛关注。
一、案情概要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原发脑干损伤等严重伤情。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精神伤残程度达六级伤残,肢体伤残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服,认为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程序不规范,申请重新鉴定,并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护理费计算提出异议,提起上诉。
二、法院裁判要点
关于鉴定异议与重新鉴定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系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鉴定结论依据充分、论证清晰、具有科学性与客观性。鉴定机构亦已对保险公司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保险公司虽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亦未指出鉴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即: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据此,法院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护理费计算问题。 本案中,鉴定意见认定护理期为90天,但受害人住院期间含一级护理27天。根据审判实践,一级护理需二人护理,因此一审法院按照95日计算护理费38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 受害人实际住院134天,其一审诉请按133天主张,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三、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等规定作出裁判。
四、律师提示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遭受严重人身损害后,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一经依法作出,保险公司若仅提出笼统质疑而无法定情形,法院一般不予准许重新鉴定。此外,一级护理期间需二人护理的客观需求,在护理费计算中应得到充分保障。建议事故受害人积极保留就医、护理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