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挂靠””借资质”现象屡见不鲜。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该如何结算?利息从何时起算?税费谁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52号判决给出了权威答案。

案情回顾

某县政府采用BT模式建设一条9.21公里城市道路,授权县交通投资公司作为项目业主。何某等三人合伙借用某建设公司施工资质承接该项目,又以该公司项目部名义将圆管涵工程分包给邓某全额垫资施工。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车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严重分歧:邓某主张工程款超1.1亿元,何某等认为合同约定按审计价下调25%结算,税费也应由邓某承担。协商无果,邓某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一、合同全部无效。 何某、邓某均无施工资质,何某等人借用资质承包再违法分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涉案合同均属无效。

二、工程款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依据该解释第二条规定,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即按审计价下调25%结算。

三、税费不由实际施工人另行承担。 合同未约定税费由邓某承担,且何某等人已获得25%价差,远超正常利润率,再让实际施工人承担税费明显不公。

四、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日起算。 合同无效,”同步结算”条款亦无效。依据该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工程交付之日起计付,而非审计报告作出之日。

五、被挂靠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 邓某明知何某等人系挂靠施工,非善意相对人,无权要求出借资质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发包人不欠款则不担责。 依据该解释第二十六条,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业主已足额支付,无需担责。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何某等三人连带支付工程款7379.54万元及利息。

法律条文速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二条: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方应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

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提示:

第一,切勿心存侥幸借资质施工。 挂靠行为不仅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一旦发生纠纷,维权成本极高。

第二,合同无效≠不用付钱,但也≠按你想要的方式付钱。 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参照约定结算,而非按全额审计价支付。本案下调25%的约定依然被参照适用,实际施工人切勿以为合同无效就能获得更多利益。

第三,工程交付即起算利息,拖延结算无济于事。 最高法院明确:合同无效后付款条件条款也无效,利息自交付之日起算。发包方故意拖延审计,只会加重利息负担。

第四,明知挂靠,风险自担。 如果您明知对方是挂靠施工仍签约,法律将不再视您为善意相对人,被挂靠企业无须向您承担连带责任,您的追偿对象将大幅缩减。

第五,税费承担务必书面约定。 本案中因合同未明确约定税费承担,法院结合公平原则判决由收取25%价差的一方承担。建议在合同中对税费的承担主体、比例作出清晰约定,避免事后争议。

建筑有法,施工有道。合规经营,才是工程人最好的”垫资”。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