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项下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金,不属于死者遗产。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最高法民再18号判决中明确的核心裁判规则。

一、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裕江66”轮发生断裂翻沉事故,在船船员李某华、钟某群溺水死亡。此前,挂靠公司某2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内河船舶一切险(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险)及雇主责任险,两份保单均将李某华、钟某群列入船员及雇员清单,每人死亡责任限额分别为50万元和60万元。

事故发生后,死者近亲属吴某隆(钟某群之母)、李某梅(二人之女)、李某1(二人之子)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然而,吴某隆、李某梅曾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死者遗产。一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放弃继承则无权主张,仅判决李某1获得保险金135万余元。

吴某隆、李某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最高法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推翻了一、二审判决。核心裁判逻辑如下:

(一)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赔偿责任”,而非“具体财产”

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如车损险)有根本区别——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某2公司投保的船东对船员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均属于责任保险,保险金系保险人替代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义务。

(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均不属于遗产

判决指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的抚恤,而非对受害人生命本身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已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近亲属精神痛苦的赔偿,丧葬费用于安葬事宜支出,均不应作为死者遗产。

(三)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是上述赔偿项目的替代形式

既然死亡赔偿金等项目不属于遗产,则保险人依据责任保险合同支付的保险金,同样不应认定为死者的遗产。吴某隆、李某梅虽声明放弃继承遗产,但不影响其以近亲属身份主张保险金。

三、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四、律师意见

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王伟国律师: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和保险公司都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是保险金,就一律按遗产处理。(2024)最高法民再18号判决明确指出:不能仅因责任保险归类为财产保险,就简单认定其保险金属于遗产。

对普通民众而言,本案至少带来三点启示:

第一,放弃继承不等于放弃一切权利。 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是对近亲属自身的赔偿,权利人本就是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即使书面声明放弃继承遗产,也不影响以近亲属身份主张上述款项。

第二,责任险的理赔权利主体是近亲属。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第三者(或其近亲属)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发生事故后,近亲属应主动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而非被动等待。

第三,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保险合同条款复杂,不同险种的法律性质差异巨大。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作出了对申请人不利的认定,最终通过最高法再审才得以纠正。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助于准确识别险种性质、厘清权利主体,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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