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宗旨】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的,法院应采信其证明力;被害人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不能等同于侵权法上的过错,不能据此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一、案情回顾

2025年9月21日,色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G218线行驶,右转驶入X733线时,未减速、未停车观察右侧交通情况,与正常行驶的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某甲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某甲无责任。

案号:(2026)新40民终2358号

二、争议焦点

肇事车辆投保的商业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主张有二:

第一,主张被害人应担责30%。保险公司认为,被害人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违法搭载未成年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至少30%的次要责任。

第二,主张程序违法。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关联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

三、法院裁判

关于程序问题,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中止诉讼,适用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本案为民事侵权纠纷,基础事实已由事故认定书固定,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不以刑事裁判结果为前提,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被害人过错问题,二审法院从两个层面作出了精辟论述:

层面一: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事故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公文书证,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相反证据推翻,一审采信合法。

层面二:行政违法≠侵权过错。法院指出,被害人是否下车推行、是否载人,属于行政管理规范的评价范畴。在无证据证明这些行为直接导致车辆失控、侵入机动车道或无法避让的情况下,不能将行政违规行为直接等同于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亦不能据此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说法

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认为,本案判决具有典型的普法意义,澄清了公众常见的一个误区:

误区:交通事故中,只要对方”也有违规”,就一定能分担责任。

这是对侵权法”过错”概念的误解。侵权法上的过错,要求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即该违规行为必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本案中,货车右转未减速观察是事故的唯一原因,被害人即使存在某些行政违规,但这些行为与碰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法上的过错。

同时,王伟国律师提醒,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公文书证的证明效力,保险机构如欲推翻,必须提供充分、具体的相反证据,仅凭推测和理论分析远远不够。

本案也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审判并非必须等待刑事判决,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有权独立作出裁判,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的权利。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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