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宗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论驾驶距离长短、驾驶目的为何,只要血液乙醇浓度达到80mg/100mL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即使仅为”挪车”,同样无法逃避刑事追责。
2026年1月18日凌晨,陈某与朋友在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某火锅店聚餐饮酒后,驾车搭载他人行驶至盛安商业广场,随后在该广场继续饮酒。凌晨3时许,陈某在其醉酒状态下驾驶小型轿车挪车,撞到路边电箱底座,致底座受损。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高达192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经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受损物业2000元并取得谅解,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案案号为(2026)苏0505刑初298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挪车”不是法外之地
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喝了酒只是在停车场或路边挪一下车,又不是上路行驶,应该没事吧?本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行。
法律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盛安商业广场正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陈某在广场上醉酒挪车,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哪怕只是移动一米,只要你在醉酒状态下启动了发动机、操控了车辆,就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轻情节不等于免于处罚
本案中,陈某具备多项从轻情节: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但值得注意的是,”从轻”绝非”不罚”。陈某曾因殴打他人两次被行政处罚,其主观危险性已被纳入考量。即便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加持,刑事处罚依然不可避免。
醉驾入刑没有”免死金牌”。从轻情节只能让你在法定幅度内获得较轻的处罚,但不能让你逃脱法律的审判。
律师提醒
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提醒广大市民:
第一,酒后挪车也是醉驾。不要心存”就挪一下”的侥幸,醉酒状态下你的判断力和反应力已严重下降,哪怕短距离移动也可能造成事故,本案陈某挪车撞毁电箱底座就是明证。
第二,醉驾成本远超你的想象。拘役、罚金只是直接代价,还可能面临吊销驾驶证、一定期限内禁考驾照、留下刑事犯罪记录等连锁后果,对就业、出国、信用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第三,自首和认罪认罚是”补救”而非”免责”。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确实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但最根本的底线是——酒后不碰方向盘,没有侥幸的余地。
第四,代驾费用不过几十元,而醉驾的代价可能伴随一生。做出选择前,请算清这笔账。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法律底线和生命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