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突然出现行人,司机躲闪不及把人刮倒,自己没有停车救人直接驾车离开。倒地的行人没有当场死亡,二十多分钟之后,被后续途经车辆再次碾压,最终不幸死亡。当事人申诉时提出,行人违规闯入高速公路,才是事故根源,自己离开的行为和被害人最终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当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裁判观点:行人违法进入高速,虽属于事故初始诱因,但驾驶人撞倒行人之后,就产生法定救助义务。如果及时停车、报警、设置警示,本可以避免被害人遭遇二次碾压。肇事司机逃逸不履行救助义务,和被害人后续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直接照搬作为定案依据,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做实质审查,逃逸情形下要依法划分事故责任。

很多司机可能会有一个朴素想法:高速上闯出来的行人本身就有错,我已经躲了,人不是我这一下直接轧死的,后面别的车压上去,死亡后果不该算在我头上。

这个案子就把这个误区讲透了。交通事故不是只看“谁造成第一次碰撞”,还要看碰撞发生之后,行为人有没有该做却没做的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人受伤的,要马上抢救伤员,报警求助。

当你的车辆把人刮倒在地,你的先行行为,就给自己带来了救助义务。高速车流大、车速快,人倒在路面,本身就处在极高的危险当中。停车施救、挪到应急车道、摆放警示标志、报警,都是法律要求要做的。

本案中被害人倒地之后并未当即死亡,中间间隔二十余分钟,完全存在施救避险的时间窗口。正是第一位司机直接驾车逃离,被害人暴露在车流里,才发生后续二次碾压。法院据此认定逃逸行为和死亡结果具备刑法层面的因果关系。

还有一个争议点,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不少当事人觉得,认定书只是行政层面的认定,刑事案件不能拿来直接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事故后逃逸,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但对方确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

需要注意,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直接把事故认定书照单全收。会结合现场录像、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重新对责任进行实质核查,再用来判断刑事犯罪是否成立。不是拿到认定书就直接定罪。

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普法意见

开车上路,千万不要抱有“不是我直接撞死就不用担刑责”的侥幸心理。尤其在高速、快速路这类高危路段,一旦碰撞行人,无论对方是不是有错,只要是你的车造成对方倒地,绝对不能一脚油门开走。逃跑,往往会把普通事故升级成刑事风险。

遇到事故,优先做三件事: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救人。能挪伤员就挪到安全区域,做好警示。不要纠结“这不是我的错”,先履行法定义务,责任划分交给交警后续处理。

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若对责任划分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核。进入诉讼、申诉阶段,也要提交完整证据,不能简单以“认定书是行政文书”就否定其全部证明价值。法官会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断行人也要吸取教训,高速公路严禁行人进入。横穿、走上高速,既是拿自身生命冒险,也会给过往司机带来巨大法律与经济风险。

其实看完这个案例,也会有感慨。交通事故发生往往就在一瞬间,但之后的选择,会完全改变整件事的走向。一时害怕选择逃逸,不仅救不了任何人,还会让自己背上刑事处罚。遇事不要逃,才是对自己,也对他人负责。

注:本文已做完整脱敏处理,仅是个案分析,文中观点仅系律师个人理解,不代表法院立场,不构成个案及类案法律意见,仅用于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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