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的一个晚上,八点出头,一位司机喝了酒开车,在小区北门口一头撞上了道闸。撞完没停,直接开走了。后来民警在他暂住处把人找到了,一抽血,血液里乙醇含量1.38毫克每毫升。这个数字什么概念?醉驾标准是0.8,超了不少。事故认定他负全部责任,撞坏的设施后来也赔了,对方出了谅解书。到案之后他倒是老实,该说的都说了,也签了认罪认罚。最后法院判了: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罚金三千块。

裁判观点就一句话:醉驾上路,撞了还跑,从重没得跑。但到案后如实交代,认罪认罚,赔钱拿谅解,该从宽的也从宽了。两头都算上,最后就是这个数。

我是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王伟国。这案子看完,有几点想跟大家聊。

第一,很多人搞不清楚“醉驾”到底怎么算。法律上看的不是你觉得晕不晕,是血里的酒精含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个门槛是80毫克每100毫升血液,换算过来就是0.8毫克每毫升。案子里那位是1.38,接近标准的两倍了。有人会问,喝了多少能到这个数?每个人代谢不一样,真不好说,半斤白酒可能够,几瓶啤酒也可能够。别靠感觉判断,靠感觉早晚出事。

第二,撞了闸机跑掉这件事,是本案最要命的地方。本来醉驾就已经构成犯罪了,再叠加一个“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性质完全不一样。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属于从重处理情节。什么意思?就是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必须把这个情节考虑进去,刑期往上走,想争取缓刑的难度也会大很多。有些人撞了之后觉得“反正没人看见,走了算了”,这种想法特别危险。你以为跑了就没事,实际上跑这个动作本身,直接把自己的处境搞得更糟。

第三,说说从宽的那一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到案后没有抵赖,该认的都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也规定,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再加上他赔了道闸的损失,拿到了谅解书,这些都是实打实的从轻情节。所以最后拘役一个月十五天,不算顶格判。但话说回来,这些从宽的“筹码”,都得靠事后老老实实配合才能拿到。如果当时撞了不跑,后面态度再好一点,结果可能又是另一个样子。

我办过不少醉驾的案子,有个感受特别深:几乎所有当事人事后都说“当时觉得没事”。觉得路近,觉得开得慢,觉得不会那么巧被查到。但法律不管你觉得有没有事,它看的是事实。你喝了酒,坐在驾驶座上,车动了,血检超标了,犯罪就成立了。至于你开了一公里还是一百米,撞了还是没撞,这些影响的是判多重,不影响定不定罪。

还有一个事顺便提一嘴。这个案子适用了速裁程序,从立案到开庭只用了几天。危险驾驶罪的案件现在大多走这个程序,快得很。有人可能觉得“这么快是不是不严肃”?恰恰相反,快本身也是一种态度——这类案子事实清楚、证据固定、被告人认罪,没什么好拖的。但对当事人来说,留下的刑事记录是实实在在的,工作、生活都会受影响。三千块罚金加一个半月拘役,代价不算小。

最后,判决书里引的这些法条我列一下,方便大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这些都是现行有效的条文,没有改动过。

酒这东西,喝可以,别碰方向盘。碰了方向盘,就别怪法律不客气。

本文已做完整脱敏处理,仅是个案分析,文中观点仅系律师个人理解,不代表法院立场,不构成个案及类案法律意见,仅用于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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