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朋友吃饭饮酒,酒后开车载朋友去酒吧,继续喝,次日凌晨,他在停车场开车出车位,右转时碰擦旁边客车,没停,驶离。后来对方报警,经认定,他负事故全部责任。接着,他开车到路口,又和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这次事故,他被认定与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货车司机报警,吴某逃逸,后在群众指引下被查获。鉴定显示,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毫克/毫升,属于醉酒,物损合计两万七千多元。到案后,他如实供述,赔偿了货车方,审理期间又赔偿了客车方。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裁判观点很明确,认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又造成事故后逃逸,这些要从重处理。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可以从轻。赔偿损失、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考虑。公诉机关后来调整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三千元,法院认为适当,予以采纳。

  我是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下面是我的普法意见,和上面的裁判观点分开看。

  这个案子,最想提醒一句:醉驾真不是“喝一点没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写得很清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注意,是拘役,不是简单罚款。罚金是附加的。很多人以为交点罚款就过去了,其实不是。

  还有,事故后逃逸性质会变重。这个案子里,法院明确把“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作为从重处理的情节。撞了车,停下来,报警,救人,配合处理,这是底线。跑了,再被查获,处理上会更被动。

  那为什么最后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因为法律也给了从宽出口。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就是坦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吴某认罪认罚,又赔偿,所以量刑上体现了从宽。

  但我得说清楚,从宽不等于无罪,也不等于没有案底。危险驾驶是刑事犯罪。拘役虽然短,也是刑罚。罚金也要依法缴纳。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所以别把罚金当小事。

  我个人看法是,醉驾案件里,认错、赔偿、认罪认罚,确实有用。但最有用的,还是一开始就别酒驾。叫代驾,打车,找没喝酒的人开,都比事后补救强。一旦发生事故,别跑。逃逸这个情节,往往会把本来能争取的空间压小。

  总结一下。醉驾入刑,不是吓唬人。造成事故、负全责、逃逸,会从重。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可以从宽。法院会综合看。这个案子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三千元,就是一个很现实的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老,但真管用。

  注:本文已做完整脱敏处理,仅是个案分析,文中观点仅系律师个人理解,不代表法院立场,不构成个案及类案法律意见,仅用于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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