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4日上午,上海静安区芷江中路。一个人骑自行车正常走着,后面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了上来。骑车的是王某丙,他这辆车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也没依法登记。车速大于18小于21公里每小时,撞上了前面自行车的左后部。前面骑车的人倒地受伤,两车都坏了。伤者送医院抢救,四天后还是走了。交警认定王某丙负全部责任。鉴定说死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王某丙有精神分裂症,但鉴定下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有受审能力。他得知对方死亡后,擅自离开了上海。2026年2月27日被抓获。法院判了,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民事部分,判赔丧葬费七万三千多,抢救费十一万六千多,合计十八万九千多。死亡赔偿金四十四万多,没支持。

这个案子的裁判观点其实很清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个没悬念。关键在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失。丧葬费、抢救费属于物质损失,赔。死亡赔偿金,不属于这个范围,不赔。这个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写得很明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注意这个“等”字,实践中一般不扩大到死亡赔偿金。所以家属提了四十多万的死亡赔偿金,法院没支持。

我王伟国,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今天想从律师角度聊聊这个案子。不是聊判决对不对,是想聊聊普通人遇到这种事,能提前知道些什么。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不是一定要“逃逸”才严重。这个案子里,王某丙没有逃逸,他明知别人报警,在现场等民警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这些情节法院认了,依法从轻从宽。最后判一年五个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没有逃逸,基准刑就在三年以下。加上坦白、认罪认罚,一年五个月是合理的。

其次,精神分裂症不等于不负刑事责任。这个案子专门做了鉴定,结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丙被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那就跟普通人一样承担刑责。辩护人提了精神状况,法院也考虑了,但鉴定结论摆在那里,从轻幅度有限。

再说附带民事诉讼。很多人以为人死了,死亡赔偿金肯定要赔。刑事案件里还真不一定。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表述是,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这里没有明确列死亡赔偿金。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就是按这个来,只支持直接物质损失。所以家属提死亡赔偿金,法院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这个不是法官乱判,是法律框架就这样。

那家属怎么办。其实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另案主张。但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确实有差异。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是一句话能说清。但至少要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死亡赔偿金不一定能拿到。

还有一点,取保候审期间别跑。王某丙2025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6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中间他得知被害人死亡后擅自离开上海。这个行为对量刑有没有影响。判决书里没直接说因为这个从重,但归案方式变成了被抓获,不是主动到案。自首是别想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他确实如实供述了,所以坦白情节还在。但取保期间逃跑,这个情节法官心里不可能没数。所以能配合就配合,别给自己找麻烦。

最后说一句,电动自行车不是法外之地。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依法登记、超速行驶,出了事一样要担刑责。这个案子里,车速大于18小于21,听起来不快,但撞到自行车,人倒地颅脑损伤,四天就走了。生命很脆弱。骑车也好,开车也好,规矩点。

本文已做完整脱敏处理,仅是个案分析,文中观点仅系律师个人理解,不代表法院立场,不构成个案及案类法律意见,仅用于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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